为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鼓励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国家意识和时代担当,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籍管理与成绩考核
(一)入伍前已被我院录取或者是在我院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学生退出现役后应凭有关证明,尽快回校申请复学或入学。如需延迟复学或入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二)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三)退伍学生原所学专业已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退伍学生在办理完复学手续后,应马上跟班学习,并参加考试,复学当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均按60分登记。
(五)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六)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可以自学大学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以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予以认定。
(七)已按人才培养计划完成前三年课程学习的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部队服役期间视为毕业实习,于服役后的第二年由服役部队或入伍地县(市、区)人武部出具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实习小结寄送回学校。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回学习的学校。学校根据入伍服役学生的实际情况,指定专门教师进行毕业设计的指导和答辩(可返校答辩或视频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八)退伍学生入学或复学后的学籍管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九)退伍学生的毕业条件参照其入学年份其他学生的审核条件审核。
二、教育资助
(一)资助内容
1.学费资助(每年减免600元学费);
2.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3.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二)资助标准
1.入伍时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复学后实行学费减免。补偿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3.资助期限: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4.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三、就业服务及户籍
(一)入伍在校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在学校完成培养计划毕业时,与当年应届毕业生一样,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入伍应届毕业生退役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申请改派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入伍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加学校各类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其他优惠措施
(一)退役复学大学生享受学院每年减免600元学费。
(二)退役学生享受国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本科生招生计划。
(三)退役学生申请加入党组织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发展为考察对象。